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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们

规章制度

  衡阳微公益志愿者协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是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志愿者服务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侵犯志愿者个人隐私。
本协会自愿服务的基本特征:
1、自愿性是志愿服务的首要特征,所谓自愿性,是指基于自己的自由意志,自主服务于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与自愿相对应的是强制,即不得不从事某种行为,或者说负有一定的个人义务或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本协会是由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各界人士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团体组织。通过组织和协调全县微公益志愿者的社会公益活动服务他人,奉献社会,传播文明,提高微公益衡阳县志愿者整体素质,为推进衡阳县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
2、无偿性是志愿服务的重要特征,甚至视为志愿服务区别于市场服务与国家服务的本质特征,其主要体现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从身志愿服务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
3、公益性是志愿服务的价值特征,同时决定了志愿行为的目的属性。
第三条:本会奉行“参与、奉献、互助、进步”的准则。坚持为人民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通过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努力营造关心、支持和参与志愿服务的浓厚社会氛围;通过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为人们关爱他人、奉献社会搭建平台。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衡阳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为衡阳县民政局,对本会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住址为衡阳县西渡镇滨江西路30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包括:
(一)广泛深入开展志愿者活动,更好的为他人和社会服务,推动衡阳县志愿服务组织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倡导良好的社会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二)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宣传志愿精神,推广志愿服务,弘扬社会新风,促进团结互助、平等互爱、共同前进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的形成,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向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服务保障和精神保障,帮助在实际生活当中遇到的困难家庭提供物资、经济帮扶;
(四)为城市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协助政府统筹开发和整合优化全县志愿者工作资源,为城市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和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五)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宣传活动,在全社会倡导环保理念,以提高市民良好素质和道德风尚;
(六)开展扶贫接力和支教等活动,实现新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七)深入社区服务,关爱困难家庭和多种式活动;
(八)推进城市交通安全普及教育和交通实践活动;
(九)开展全社会性的禁毒预防教育宣传实践活动;
(十)联络社会各个志愿者、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实行会员管理制度。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一)个人会员是指承认本会章程,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二)团体会员是指50人以上从事志愿服务的团体,承认本会章程,经所属单位同意,提出入会申请,并经本会秘书处审查通过,履行入会程序者;
(三)团体会员分为团体个人会员和法人会员。团体个人会员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机关、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会员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
第八条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从事志愿服务;
(二)承认和遵守《衡阳县志愿者服务条例》、本会章程和《衡阳微公益志愿者服务行为守则》;
(三)年满12周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符合从事的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相应的服务能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须经如下程序:
(一)申请人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资料审核、备案;
(三)通过后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志愿者注册登记证、志愿证、志服及标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志愿者活动、培训、会议等;
(三)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四)帮助志愿服务期间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五)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
(六)有困难时优先得到志愿者帮扶。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服务行为守则》;
(三)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谋取其他利益等;
(四)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予以保密;
(五)不得以志愿者或者本会的名义组织或者参与违反志愿者服务原则的活动;
(六)团体会员应每年向本会报告工作;
(七)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力;
(八)除法人会员外,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
第十二条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与个人会员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本会对个人会员实行协会领导下的总队管理制度。
(一)在协会的领导下,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产生服务队队长;
(二)队长负责队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开展,每届任期一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三)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队长,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免职。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志愿者注册登记证、志愿证、志服及标识。连续半年不参加志愿者活动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半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加入。
第四章激励保障制度
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14年下发的《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体化的意见》,本协会激励保障制度主要包括:
1、星级评定制度一般以志愿服务时间作为主要评定依据。《志愿服务记录办法》第8条规定:“志愿服务时间是指志愿者实际提供志愿服务的时间,以小时为计量单位,不包括往返时间。本协会组织对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间核实和累计。
(1)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的,认定为”一星八级志愿者”
(2)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的,认定为”二星八级志愿者”
(3)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600小时的,认定为”三星八级志愿者”
(4)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0小时的,认定为”四星八级志愿者”
(5)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0小时的,认定为”五星八级志愿者”
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衡阳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办公室、审查并经衡阳县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有关提案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选举和罢免执委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七)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本会重大事务;
(八)决定设立、变更、终止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聘请本会顾问、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名誉理事
(十一)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二、四、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本会实行协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二十六条担任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协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八条协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领导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会会长不在期间,经会长授权,可以行使协会会长职权。若秘书长离任,可由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经过理事会决议后接任管理,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完成增补;
(三)协调各部门、分支子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门、分支子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决议;
(五)完成理事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团法定代表人。
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为社会捐赠、会员会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经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并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资产。
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如下程序:
(一)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单位核准。
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者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单位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停止除清算外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章会徽、会旗
第四十一条本会会徽是由心形、丝带组成的心型图形。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旗以会徽居中,配以“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和HengyangxianMicropublicwelfareVolunteersAssociation英文字样。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16年4月22日衡阳县微公益志愿者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衡阳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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